独立法条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二章 共享气象资料的提供
第六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共享气象资料提供工作的单位,应当通过网络适时、滚动向社会发布下列基本气象资料,供公众无偿下载: (一)我国参加世界气象组织全球通信系统(GTS)交换的地面气象站的定时(4次)观测报告和高空站的定时(2次)观测报告; (二)我国参加地面气候资料国际交换的气象站(附件)的气温、气压、湿度、风、降水、日照等要素的当年的月、年统计值。
- 制定机关
- 中国气象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共享气象资料的提供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共享气象资料提供工作的单位,应当通过网络适时、滚动向社会发布下列基本气象资料,供公众无偿下载: (一)我国参加世界气象组织全球通信系统(GTS)交换的地面气象站的定时(4次)观测报告和高空站的定时(2次)观测报告; (二)我国参加地面气候资料国际交换的气象站(附件)的气温、气压、湿度、风、降水、日照等要素的当年的月、年统计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