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将通过网络无偿下载的或按公益使用免费获取的气象资料,用于经营性活动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制定机关
中国气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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