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章 共享气象资料的使用第十三条用户不得有偿或无偿转让其从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获得的气象资料,包括用户对这些气象资料进行单位换算、介质转换或者量度变换后形成的新资料,以及对其进行实质性加工后形成的新资料。制定机关中国气象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