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农民参与乡村建设指南(试行)》的通知第二十五条
第五章 支持农民参与管护
第二十五条
按产权归属落实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管护责任,合理确定管护主体,保障管护经费。
村民委员会对所属公共基础设施承担管护责任,可委托村民、农民合作社或者社会力量代管。户属设施由农户承担管护责任,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或者社会力量提供社会化服务。
供水、电力、燃气、通信、邮政等设施运营企业对所属公共基础设施承担管护责任,学校(幼儿园)、医院(卫生院)、养老院等农村公共服务供给单位承担所属设施管护责任,自觉接受村“两委”和村民监督,优先聘用当地农民开展管护。
- 制定机关
- 国家乡村振兴局 中央组织部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