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农民参与乡村建设指南(试行)》的通知第二十条
第四章 带动农民实施建设
第二十条
村庄建设项目应符合村庄规划并依法办理规划许可,注重经济实用,杜绝形象工程,吸纳村民代表、返乡创业人员、新乡贤、乡村建设工匠等参与项目策划、方案设计。
- 制定机关
- 国家乡村振兴局 中央组织部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带动农民实施建设
村庄建设项目应符合村庄规划并依法办理规划许可,注重经济实用,杜绝形象工程,吸纳村民代表、返乡创业人员、新乡贤、乡村建设工匠等参与项目策划、方案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