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印发《农民参与乡村建设指南(试行)》的通知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关于印发《农民参与乡村建设指南(试行)》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三章 引导农民参与村庄规划第十六条村庄规划草案应在村内公示,按照“四议两公开”制度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制定机关国家乡村振兴局 中央组织部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