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发布《税务检查证管理办法》的公告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税务检查证分为稽查部门专用税务检查证和征收管理部门专用税务检查证。

稽查部门专用税务检查证,适用于稽查人员开展稽查工作,由稽查部门归口管理。

征收管理部门专用税务检查证,适用于征收、管理人员开展日常检查工作,由征收管理部门归口管理。

制定机关
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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