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发布《税务检查证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负责适用全国范围税务检查证的审批、制作、发放、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负责适用本辖区税务检查证的审批、制作、发放、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应当严格控制税务检查证的发放。
- 制定机关
- 税务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则
国家税务总局负责适用全国范围税务检查证的审批、制作、发放、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负责适用本辖区税务检查证的审批、制作、发放、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应当严格控制税务检查证的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