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发布《税务检查证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负责适用全国范围税务检查证的审批、制作、发放、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负责适用本辖区税务检查证的审批、制作、发放、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应当严格控制税务检查证的发放。

制定机关
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关于发布《税务检查证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