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发布《税务检查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 第二十五条独立法条关于发布《税务检查证管理办法》的公告第二十五条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收回的税务检查证应当由发放证件机关定期销毁。制定机关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