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发布《税务检查证管理办法》的公告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持证人因调动、辞退、辞职、退休或者岗位调整等原因不再从事税务检查工作的,由持证人所在单位税务检查证主管部门在工作变动前收缴其税务检查证。

持证人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应当暂时收缴其税务检查证。

制定机关
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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