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发布《税务检查证管理办法》的公告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税务检查证审验不通过的,持证人所在单位税务检查证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变更、清理相关信息。

制定机关
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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