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发布《税务检查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 第二十三条独立法条关于发布《税务检查证管理办法》的公告第二十三条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税务检查证审验不通过的,持证人所在单位税务检查证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变更、清理相关信息。制定机关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