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发布《税务检查证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十九条
第四章 证件使用
第十九条
持证人应当妥善保管税务检查证,防止遗失、损毁。
税务检查证遗失的,持证人应当作出书面情况说明,并在税务检查证所注明的管辖区域内公开发行的报纸或者政府网站、税务机关网站发布公告后,再申请补发。
税务检查证严重损毁、无法使用的,持证人可以申请换发,并在办理换发手续时交回原证件。
- 制定机关
- 税务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证件使用
持证人应当妥善保管税务检查证,防止遗失、损毁。
税务检查证遗失的,持证人应当作出书面情况说明,并在税务检查证所注明的管辖区域内公开发行的报纸或者政府网站、税务机关网站发布公告后,再申请补发。
税务检查证严重损毁、无法使用的,持证人可以申请换发,并在办理换发手续时交回原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