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发布《税务检查证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十九条

第四章 证件使用

第十九条

持证人应当妥善保管税务检查证,防止遗失、损毁。

税务检查证遗失的,持证人应当作出书面情况说明,并在税务检查证所注明的管辖区域内公开发行的报纸或者政府网站、税务机关网站发布公告后,再申请补发。

税务检查证严重损毁、无法使用的,持证人可以申请换发,并在办理换发手续时交回原证件。

制定机关
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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