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发布《税务检查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关于发布《税务检查证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十八条第四章 证件使用第十八条税务检查证只限于持证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转让或涂改。制定机关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