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发布《税务检查证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十四条

第三章 证件申领和核发

第十四条

税务人员到所在单位管辖区域以外临时执行检查公务的,由国家税务总局或者执行公务所在地省税务局税务检查证主管部门核发相应有效期限的临时税务检查证。

临时税务检查证有效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公务执行完毕后应当及时缴销。

制定机关
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