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发布《税务检查证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十三条

第三章 证件申领和核发

第十三条

审批通过后,国家税务总局及省税务局税务检查证主管部门印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检查证》,由申请人员所在单位税务检查证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发放工作。

制定机关
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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