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发布《税务检查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关于发布《税务检查证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十三条第三章 证件申领和核发第十三条审批通过后,国家税务总局及省税务局税务检查证主管部门印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检查证》,由申请人员所在单位税务检查证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发放工作。制定机关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