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发布《税务检查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关于发布《税务检查证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十二条第三章 证件申领和核发第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及省税务局税务检查证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办证申请。制定机关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