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发布《税务检查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关于发布《税务检查证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十一条第三章 证件申领和核发第十一条税务人员因岗位职责需要办理税务检查证时,由其所在单位税务检查证主管部门核实基础信息后,填报税务检查证申请。首次申领税务检查证的,应当取得税务执法资格。制定机关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