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 第八条独立法条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二章 船舶检验机构和人员第八条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报告年度船舶检验工作情况,包括质量体系运行、检验业务量、检验人员变化等情况。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