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船舶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一)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未对检验人员进行培训; (二)外国验船公司未对外国籍检验人员按照公约要求进行培训; (三)未按规定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报告有关事项; (四)未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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