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九条,报废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向船舶检验机构报告,由海事管理机构对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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