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 第五十三条独立法条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九条,报废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向船舶检验机构报告,由海事管理机构对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