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试航船舶未经试航检验并持有试航证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试航,并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试航船长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至12个月。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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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