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第五十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移动平台、浮船坞、大型船舶、水上设施拖带航行,未经船舶检验机构进行拖航检验,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拖航,并对船舶、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至12个月,对水上设施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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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第五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