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第六章 检验管理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停止检验或者撤销相关检验证书: (一)违规建造、违规重大改建; (二)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三)未通过检验。 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还应当报告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涂改检验证书或者以欺骗行为取得检验证书,船舶检验机构未撤销检验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船舶检验机构撤销检验证书。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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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