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第六章 检验管理

第四十条

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变更船舶检验机构,新接受的船舶检验机构在发放检验证书时应当收回存档原检验证书。 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法定检验技术规范检验的船舶,船舶检验机构变更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船舶检验机构的,新接受的船舶检验机构可以按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或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法定检验技术规范重新进行检验。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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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第四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