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检验管理

第三十八条

船舶和水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制造厂商,船舶和水上设施的设计、建造与修造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如实提交检验相关资料。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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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