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 第三十八条独立法条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六章 检验管理第三十八条船舶和水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制造厂商,船舶和水上设施的设计、建造与修造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如实提交检验相关资料。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