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第六章 检验管理

第三十七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者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船舶、水上设施未取得海事管理机构授予的船舶识别号的,船舶检验机构不得签发法定证书。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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