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 第三十七条独立法条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六章 检验管理第三十七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者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船舶、水上设施未取得海事管理机构授予的船舶识别号的,船舶检验机构不得签发法定证书。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