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 第三十六条独立法条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六章 检验管理第三十六条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在船舶、水上设施的建造或者重大改建开工前,对开工条件进行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开展检验。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