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入级检验

第二十八条

下列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加入船级的,应当向中国船级社申请入级检验: (一)在海上航行的乘客定额100人以上的客船; (二)载重量1000吨以上的油船; (三)滚装船、液化气体运输船和散装化学品运输船; (四)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申请入级的其他船舶。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