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三章 法定检验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对移动式平台、浮船坞和其他大型船舶、水上设施进行拖带航行,起拖前应当申请拖航检验。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