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监管评级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六条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监管评级确定后,银保监会可以通过会谈、会议或书面形式等途径,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评级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风险和问题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通报并提出监管要求。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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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监管评级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