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监管评级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四条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银保监会根据日常监管掌握的相关情况,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评分标准和评分方法,组建分类监管评审小组,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报送的自评估内容及相关证明性文档进行复核评价。

参与监管评级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素质、业务能力和监管经验,在工作中恪尽职守、廉洁奉公、勤勉尽责。

复核评价应当按照立场客观、分析深入、判断合理、理由充分的原则进行,准确反映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实际情况,并形成复核评价工作底稿。必要时评级工作人员可以就有关问题进行核查,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核对情况、确认事实。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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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监管评级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