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七条

第二章 队伍建设

第七条

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国家卫生应急队伍的总体规划、建设和管理,并委托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委托建设单位)具体承担国家卫生应急队伍组建和管理工作;国家卫生应急队伍所在单位(以下简称承建单位)具体承担国家卫生应急队伍的组建和日常管理工作。紧急医学救援类、重大疫情医疗应急类、中医应急医疗类国家卫生应急队伍承建单位须为三级甲等医院,国家医学中心、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和国家临床重点专科所在单位优先。

国家卫生应急队伍由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评估确认,符合国家卫生应急队伍条件的,承担国家卫生应急任务并履行相应职责。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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