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省级、地市级和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疾控主管部门)要根据突发事件风险评估,加强地方卫生应急队伍建设,原则上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均应具备卫生应急处置能力,形成完善的卫生应急队伍体系。
- 制定机关
-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 则
省级、地市级和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疾控主管部门)要根据突发事件风险评估,加强地方卫生应急队伍建设,原则上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均应具备卫生应急处置能力,形成完善的卫生应急队伍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