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队伍管理

第二十四条

队伍完成卫生应急任务后,由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通知委托建设单位实施撤离,并由队长负责按要求提交卫生应急处置工作总结报告和相关文字、影像等资料。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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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