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队伍管理
第二十四条
队伍完成卫生应急任务后,由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通知委托建设单位实施撤离,并由队长负责按要求提交卫生应急处置工作总结报告和相关文字、影像等资料。
- 制定机关
-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四章 队伍管理
队伍完成卫生应急任务后,由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通知委托建设单位实施撤离,并由队长负责按要求提交卫生应急处置工作总结报告和相关文字、影像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