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队伍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国家卫生应急队伍在开展现场卫生应急处置工作时,接受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指挥,加强与在现场参与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其他应急队伍的信息沟通与协调,并遵守现场管理规定和相关工作规范等,定期向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和委托建设单位报告工作进展,遇特殊情况随时上报。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支持,协助国家卫生应急队伍完成相关工作。

现场卫生应急处置工作实行队长负责制,队员要服从队长指令,履行各自分工和职责。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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