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队伍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家卫生应急队伍(不包括军队和武警卫生应急队伍)由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指挥调度,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向委托建设单位发出调用函,委托建设单位督促承建单位接到命令后2小时内完成各项准备随时出发,前往突发事件现场开展卫生应急救援;紧急情况下,可采取先调用、后补手续的方式。委托建设单位可经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同意调遣国家卫生应急队伍;执行援外任务时,应由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统一指挥调度。应急队伍执行任务时,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或委托建设单位应协调受援当地政府提供支持。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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