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六条

第三章 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国家卫生应急队伍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的调遣,参加卫生应急行动;

(二)向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和委托建设单位提出有关卫生应急工作建议;

(三)参与研究、制订卫生应急队伍的建设、发展计划和技术方案;

(四)加强培训、演练,形成实战能力;

(五)向公众普及紧急医学救援知识和技能;

(六)承担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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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