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六条
第三章 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国家卫生应急队伍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的调遣,参加卫生应急行动;
(二)向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和委托建设单位提出有关卫生应急工作建议;
(三)参与研究、制订卫生应急队伍的建设、发展计划和技术方案;
(四)加强培训、演练,形成实战能力;
(五)向公众普及紧急医学救援知识和技能;
(六)承担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 制定机关
-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