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五条

第三章 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承建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积极支持队员参与国家卫生应急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拖延、妨碍队员参加卫生应急工作;

(二)保障队员在执行卫生应急任务期间及演训练期间的工资、津贴、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保障队员在执行卫生应急任务期间及演训练期间的生命健康安全,为队员购置保险;

(三)负责国家卫生应急队伍的组建和日常管理;

(四)具体组织实施国家卫生应急队伍的培训和演练。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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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