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五条
第三章 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承建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积极支持队员参与国家卫生应急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拖延、妨碍队员参加卫生应急工作;
(二)保障队员在执行卫生应急任务期间及演训练期间的工资、津贴、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保障队员在执行卫生应急任务期间及演训练期间的生命健康安全,为队员购置保险;
(三)负责国家卫生应急队伍的组建和日常管理;
(四)具体组织实施国家卫生应急队伍的培训和演练。
- 制定机关
-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