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 第七条独立法条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章 总 则第七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已经实施监督抽查的企业,自扦样之日起六个月内,本级或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该企业的同一作物种子不得重复进行监督抽查。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