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已经实施监督抽查的企业,自扦样之日起六个月内,本级或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该企业的同一作物种子不得重复进行监督抽查。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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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