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六章 监督抽查管理

第四十二条

检验机构和参与监督抽查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四十条规定,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暂停其种子质量检验工作;情节严重的,收回有关证书和证件,取消从事种子质量检验资格;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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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