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第六章 监督抽查管理

第四十条

承检机构应当符合《种子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不得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 承检机构不得利用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参与有偿活动,不得泄露抽查结果及有关材料,不得向企业颁发抽查合格证书。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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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