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第六章 监督抽查管理
第四十条
承检机构应当符合《种子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不得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 承检机构不得利用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参与有偿活动,不得泄露抽查结果及有关材料,不得向企业颁发抽查合格证书。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监督抽查管理
承检机构应当符合《种子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不得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 承检机构不得利用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参与有偿活动,不得泄露抽查结果及有关材料,不得向企业颁发抽查合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