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监督抽查结果处理

第三十七条

拒绝接受依法监督抽查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被监督抽查的种子按不合格种子处理,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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