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监督抽查结果处理

第三十六条

不合格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整改: (一)限期追回已经销售的不合格种子; (二)立即对不合格批次种子进行封存,作非种用处理或者重新加工,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向全体职工通报监督抽查情况,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 (四)查明产生不合格种子的原因,查清质量责任,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五)对未抽查批次的种子进行全面清理,不合格种子不得销售; (六)健全和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并按期提交整改报告; (七)接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整改复查。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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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