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监督抽查结果处理

第三十五条

不合格种子生产经营企业,由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企业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种子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对不合格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作为下次监督抽查的重点。连续两次监督抽查有不合格种子的企业,应当提请有关发证机关吊销该企业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布。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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