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监督抽查结果处理

第三十四条

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汇总结果,在农业系统或者向相关企业通报,并视情况通报被抽查企业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社会公告监督抽查结果。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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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