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检验和结果报送

第三十一条

检验机构完成检验任务后,应当及时出具检验报告,送达被抽查企业。在市场上扦取的样品,应当同时送达生产商。 检验报告内容应当齐全,检验依据和检验项目与抽查方案一致,数据准确,结论明确。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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