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四章 检验和结果报送

第三十条

复验按照原抽查方案,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在原样品基础上或者采用备用样品进行。 净度、发芽率和水分等质量指标采用备用样品进行复验,品种真实性和纯度在原种植小区基础上进行复查,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重新种植鉴定。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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