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 第二十六条独立法条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章 检验和结果报送第二十六条检验结束后,检验机构应当及时向被抽查企业和生产商送达《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单》。 检验机构可以在部分检验项目完成后,及时将检验结果通知被抽查企业。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