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检验和结果报送

第二十六条

检验结束后,检验机构应当及时向被抽查企业和生产商送达《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单》。 检验机构可以在部分检验项目完成后,及时将检验结果通知被抽查企业。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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