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检验和结果报送

第二十二条

承担监督抽查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应当符合《种子法》的有关规定,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农业部组织的监督抽查检验工作由农业部考核合格的检验机构承担。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