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扦 样

第二十一条

在市场上扦取的样品,如果经销单位与标签标注的生产商不一致的,承检机构应当及时通知种子生产商,并由该企业出具书面证明材料,以确认样品的生产商。生产商在接到通知七日内不予回复的,视为所扦种子为标签标注企业的产品。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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